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运动在中国大陆与澳门地区(Region)的新媒体(网络与移动平台)转播权已由国际奥委会独家赋予中国中央电视台。
二、通过网络与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运动的行为,将纳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Industry)与信息化部共同开展的%26ldquo;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26rdquo;,对未经许可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运动的网络与移动平台,将依法严厉查处。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另外的任何网络与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
三、在奥运期间,各地要增强对辖区内经正当许可或备案的网络与移动平台的监管。通信管理(Management)部门将根据版权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情况,依法实验(Experimental)停止接入、封闭网络网站等行政处理措施(Measures)。发现网络与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运动的,版权部门应依法从快、从严处理。广电管理(Management)部门要引导、监督(Oversight)、督促本辖区持有《信息网络传播(Spread)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络与移动平台,不得违规使用(Use)奥运赛事及相关运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
四、对待(Treat)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络与移动平台从事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运动的,一经查证属实,将由通信管理(Management)部门依法取缔。对待(Treat)网络与移动平台非法转播情节严重涉嫌组成犯罪(Crime)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制止奥运赛事转播权被非法陵犯,同时促进我国新媒体的发展(Development),各网络与移动平台可通过取得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Spread)中心授权的形式,正当使用(Use)奥运赛事及相关运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
奥运赛事及相关运动的版权保护(Protection)工作(Work),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事关我国的国家利益,各级版权执法部门、通信管理(Management)部门及广电管理(Management)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与任务感,加大执法力度,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版权保护(Protection)环境(Environment),为奥运会的成功(Success)举行,做出积极孝敬。
六、本通知所称%26ldquo;转播%26rdquo;,指通过网络或移动平台同步或不同阵势传输奥运赛事及相关运动的行动。
国家版权局
工业(Industry)与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Film)电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http://www.gov.cn/zwgk/2008-06/26/content_10282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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